(2010)漯立民申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0-08-02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原告杜学中诉杜俊恒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杜俊恒,杜学中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漯立民申字第25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杜俊恒,男,汉族,1955年9月29日出生,农民,住河南省临颍县。委托代理人王鹏,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杜学中,男,汉族,1960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其妻王雪玲称已死亡。王雪玲,又名王玲,女,汉族,1960年2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杜学中妻子。原告杜学中诉杜俊恒侵权纠纷一案,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3日作出(2009)临民初字第15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杜俊恒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通知被申请人杜学中到庭参加听证,其妻子王雪玲到庭称:杜学中04年去世的。并称不同意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申请人杜学中于04年去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本案中杜学中已经死亡,已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依法享有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本案杜学中不能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