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临商初字第565-1号
裁判日期: 2010-08-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殷甲、殷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殷甲,殷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临商初字第565-1号原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俞某某。被告:殷甲。被告:殷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殷甲、殷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停止支付被告殷甲、殷乙在临安市玲珑街道锦绣村村民委员会的土地征用补偿款22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停止支付被告殷甲、殷乙在临安市玲珑街道锦绣村村民委员会的土地征用补偿款2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娅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