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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临商初字第565-1号

裁判日期: 2010-08-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殷甲、殷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殷甲,殷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临商初字第565-1号原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俞某某。被告:殷甲。被告:殷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殷甲、殷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停止支付被告殷甲、殷乙在临安市玲珑街道锦绣村村民委员会的土地征用补偿款22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停止支付被告殷甲、殷乙在临安市玲珑街道锦绣村村民委员会的土地征用补偿款2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娅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