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平民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0-08-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嘉平民初字第881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戴某。被告:周某。原告王某甲为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慧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26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戴某,被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初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4月18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王某乙。由于双方平时沟通少,故夫妻感情一般。女儿出生后,双方亦因琐事时时争吵。2009年3月,被告因患病手术治疗。痊愈后,双方感情陷入低谷之中,吵闹不断。彼此心灵均感到疲惫不堪,勉强维持此段痛苦婚姻,只能给双方带来更大的痛苦和心理压力。综上,原告认为双方的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王某乙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承担全部生活费,被告可定期探视女儿;婚后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周某辩称:原、被告于2000年2月8日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在经过一年多时间的了解之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生活上彼此恩爱、体贴、照顾。××××年××月××日,生育了可爱的女儿,更拉近了双方的距离,在照顾女儿的过程中,双方虽有分歧,但更多的是默契和责任。2009年3月,被告被查出患乳腺癌,原告在第一时间联系了上海肿瘤医院,并在原告住院期间,往返于平湖和上海,给予被告最大的精神鼓励。在而后的治疗过程中,原告不断地安慰和支持被告,使被告挺过了最为难捱的化疗过程。并且在此后的病情恢复过程中,原告一直对被告关爱、理解、支持,使被告一直保持坚强、乐观的心态来面对生活。2010年2月,原、被告因生活锁事发生了一点争执,但经过勾通之后,双方恢复了平静的生活。但没想到四个月后,原告会向法院起诉离婚,理由仅仅是缺乏勾通,被告认为,原、被告是经过恋爱、结婚、共患难的夫妻,且有了人见人爱的爱情结晶,双方的婚前基础牢固,婚后感情和眭,原告提出离婚是不理智的,双方有和好的可能。综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有幼女需要双方抚养教育,故被告不同意离婚。针对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1、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4月18日登记结婚。2、人口信息1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女儿王某乙。被告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证据2均无异议。本院认证意见:上述证据,经审核,内容真实合法,可作为定案依据,对于所证明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周某于2000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王某乙。双方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双方为家庭琐事,曾发生意见分歧及争吵。2009年3月,被告被查出患乳腺癌,在被告治疗及恢复阶段,原告给了被告极很大的精神安慰和鼓励。2010年2月,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离家出走。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虽系经人介绍相识,但双方经过一年过时间的相互了解之后才登记结婚,且婚前感情较好,故双方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原、被告虽曾因琐事意见分歧及发生争吵,但并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在被告生病治疗期间,原告并没有嫌弃被告,而是不断地鼓励、安慰被告,给了被告面对生活的勇气,面对困境的患难与共,更增进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2010年2月,被告因与原告发生矛盾而离家出走,的确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原告的感情,但并未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只要今后双方相互体谅,相互多沟通,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陆丽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