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执一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丽萍与滕梅、邹小敏、汪全忠、闫小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萍,滕梅,邹小敏,汪全忠,闫小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执一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王丽萍。被执行人滕梅。被执行人邹小敏。被执行人汪全忠。被执行人闫小庆。王丽萍与滕梅、邹小敏、汪全忠、闫小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0)新民二初字第6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丽萍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31187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53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85800元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请求再次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查封被执行人的1219KTV资产进行评估拍卖。在拍卖前,被执行人又付给申请执行人10万元,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并请求撤销拍卖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新民二初字第69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建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永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