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建梅商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关某某与盛某某、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某,盛某某,黄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梅商初字第442号原告:关某某。委托代理人:方某某。被告:盛某某。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某与被告盛某某、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志华于201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盛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开庭审理前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志华撤回对被告盛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赖梅君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洪凌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