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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9-12-26

案件名称

周改兰与颜景凯、刘兆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改兰;颜景凯;刘兆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1811号原告周改兰,女,1973年8月12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颜景凯,男,1983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聊城经济开发区。被告刘兆利,男,年龄不详,农民,住聊城市东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改兰与被告颜景凯、刘兆利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1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改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玉霞审 判 员  梁怀敬人民陪审员  钱 峰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