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1690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曹全安与孙祖英、孙祖国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全安,孙祖英,孙祖国,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690号原告:曹全安。委托代理人:于宏波。被告:孙祖英。被告:孙祖国。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营业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全安诉被告孙祖英、孙祖国、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营业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全安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罗 忠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金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