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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余陆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何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余陆民初字第78号原告:何某。被告:代某。原告何某诉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起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双方性格不合,时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表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时常因家庭琐事争吵。2010年3月25日,被告在余姚惠民门诊做了中止妊娠手术。故原告于2010年8月2日起诉要求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朝晖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范 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