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执二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巧丽与方文正一般人格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巧丽,方文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二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王巧丽,女。被执行人方文正,男。王巧丽与方文正一般人格纠纷一案,我院于2010年3月31日作出的(2010)新民一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4月26日,王巧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新民一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舒四来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 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