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三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沈宗略与陕西嘉庆建筑劳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宗略,陕西嘉庆建筑劳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宏斌,刘文,张铁链,西安市莲湖信用联社西稍门分社,西安泾渭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陕西省工商企来咨询服务中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三初字第306号原告:沈宗略,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张西安,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嘉庆建筑劳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未央区南康新村140号。法定代表人:刘文,经理。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太白路199号。法定代表人:张培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旭升。被告:王宏斌,自由职业。被告:刘文,农民。被告:张铁链,无业。被告:西安市莲湖信用联社西稍门分社,住所地:本市沣惠大厦*层。法定代表人:刘青,主任。被告:西安泾渭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河工业园长城路。法定代表人:史宏,主任。被告:陕西省工商企来咨询服务中心,住所地:本市西新街甲字*号*楼。法定代表人:周安永,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宗略与被告陕西嘉庆建筑劳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被告租赁费纠纷一案时,经查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被告陕西嘉庆建筑劳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102919.74元,为了保证原告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审结之前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得将欠款102919.74元支付给被告陕西嘉庆建筑劳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绍清审 判 员 吴养奇代理审判员 马巧会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申丽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