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曲商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继雨与刘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雨,刘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曲商初字第226号原告王继雨,男,汉族,1965年1月16日出生。被告刘振华,男,汉族。原告王继雨诉被告刘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曹建国审判员 丰绪臣审判员 王晓彬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孔亚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