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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曲商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继雨与刘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雨,刘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曲商初字第226号原告王继雨,男,汉族,1965年1月16日出生。被告刘振华,男,汉族。原告王继雨诉被告刘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曹建国审判员  丰绪臣审判员  王晓彬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孔亚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