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北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边书品、陈连生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书品,陈连生,王志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北刑初字第26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边书品,无业。1986年11月18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1988年9月15日因抢劫罪被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5年5月10日因私藏枪支罪被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1999年7月12日因盗窃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服刑期间因余罪被加刑六年零六个月,2008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田贺山,河北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连生,曾用名陈双林,、无业。1995年10月19日因抢劫罪被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经数次减刑刑期执行到2013年7月19日,2007年因病被保外就医。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田松林,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志强,曾用名王智炜,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2010)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边书品、陈连生、王志强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边书品、陈连生、王志强及其辩护人田贺山、田松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0年2月8日晚,被告人边书品、陈连生、王志强欲盗窃,遂由被告人王志强驾驶租来的轿车到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都市阳光小区303楼下停车场。被告人王志强负责放风,被告人边书品用弹弓子裹钢珠打碎了停放在此的一辆车牌号为冀B×××××的北京现代途胜车的后排左侧玻璃,被告人陈连生从车中盗走黑色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茶具瓷器一套,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820元。2、2010年2月17日晚,被告人边书品、陈连生、王志强欲实施盗窃,遂由被告人王志强驾驶租来的轿车到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龙源新居8楼东侧马路边。被告人王志强负责放风,被告人边书品用弹弓子裹钢珠打碎了停放在此的一辆车牌号为冀B×××××的白色汉兰达车的后风挡玻璃,被告人陈连生从车中盗走两套瓷器,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400元。3、2010年2月24日晚,被告人边书品、陈连生、王志强欲实施盗窃,遂由被告人王志强驾驶租来的轿车到唐山市路北区凤兴园小区物业公司门口。被告人王志强负责放风,被告人边书品用弹弓子裹钢珠打碎了停放在此的一辆车牌号为冀B×××××的红色现代途胜车的后风挡玻璃,被告人陈连生从车中盗走联想Y45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索爱牌的MP5一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212元。4、2010年2月28日晚,被告人边书品、陈连生、王志强欲实施盗窃,遂由被告人王志强驾驶租来的轿车到唐山市路北区德源里小区606楼西侧。被告人王志强负责放风,被告人边书品用弹弓子裹钢珠打碎了停放在此的一辆车牌号为冀B×××××的东风奥丁车的后风挡玻璃,被告人陈连生从车中盗走IBM笔记本电脑一台,新羊毛衫一件,骆驼皮包一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628元。5、2010年3月5日晚,被告人边书品、陈连生、王志强欲实施盗窃,遂由被告人王志强驾驶租来的轿车到唐山市路南区偏坡楼2楼楼下。被告人王志强负责放风,被告人边书品用弹弓子裹钢珠打碎了停放在此的一辆车牌号为冀B×××××的丰田霸道车的左后门玻璃,被告人陈连生从车中盗走诺基亚E66型手机一部、诺基亚5800i型手机一部、两个GUCCI牌手包、LV牌斜背包一个、GUCCI牌背包一个、白色CK牌上衣一件、黑色裤子一条和半条中华烟(中华烟未评估),上述被盗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168元。6、2010年3月5日晚,被告人边书品、陈连生、王志强欲实施盗窃,遂由被告人王志强驾驶租来的轿车到唐山市路北区山西北里付29楼楼下。被告人王志强负责放风,被告人边书品用弹弓子裹钢珠打碎了停放在此的一辆车牌号为晋K×××××的丰田大霸王车的左侧中间玻璃,被告人陈连生从车中盗走金色玉溪烟一条,鉴定价值人民币400元。7、2010年3月6日凌晨,被告人边书品、陈连生、王志强欲实施盗窃,遂由被告人王志强驾驶租来的轿车到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宏扬花园D10楼1门门口。被告人王志强负责放风,被告人边书品用弹弓子裹钢珠打碎了停放在此的一辆车牌号为冀B×××××的路虎车左后侧小玻璃,但未盗得财物。被告人边书品、陈连生、王志强盗窃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31628元。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报案材料,抓获材料,被害人秦某等人的陈述,证人王某等人的证言,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及照片,被告人边书品、陈连生的前科材料,被告人陈连生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照片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害人出具的汽车修理费清单,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边书品、陈连生、王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田贺山、田松林所提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边书品、陈连生认罪态度较好的主要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田松林所提被告人陈连生系从犯的主要辩护意见,经查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边书品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连生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对其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边书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6日起至2017年3月5日止)。被告人陈连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三年四个月零六天,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3日起至2019年3月12日止)。被告人王志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3日起至2016年3月12日止)。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淑萍审 判 员 刘艳辉代理审判员 赵 宁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