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仙下商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潘朝灿与赵君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朝灿,赵君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仙下商初字第52号原告:潘朝灿,农民,住仙居县大战乡地村村205号。被告:赵君子,农民,住仙居县大战乡地村村24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朝灿与被告赵君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朝灿于201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赵君子在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兴和门分社的存款帐户62×××86以金额10000元为限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潘朝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君子在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兴和门分社的存款帐户62×××86(金额以10000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朱 健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杨燕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