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1833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高士杰与徐锋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士杰,徐锋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1833号申请执行人:高士杰,农民。被执行人:徐锋龙,农民。本院在执行高士杰诉徐锋龙民间借贷纠纷(2009)甬慈商初字第4399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锋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尚需承担案件诉讼费550元,执行费3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民执字第183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胡苏南审判员徐人卫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 震 ( 代 )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