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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民初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杨宁宁与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杨贺村民委会员、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杨贺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宁宁,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杨贺村民委会员,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杨贺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1881号原告杨宁宁。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杨贺村民委会员。法定代表人丁全民,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杨贺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田忙记,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宁宁与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杨贺村民委员会、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杨贺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征地款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宁宁于201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宁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付原告25元。审判员  韩磊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