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萧商初字第2159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来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萧商初字第2159号原告来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来某某为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介明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诉称:2008年9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约定于同年10月7日之前归还。借款至今未还。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5万元。被告辩称:向原告借款15万元属实,但现返还有困难,要求给予二年的还款期限。根据原、被告的陈述,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庭审陈述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有效,被告应当返还借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某某在本判决生效10十日内返还来某某借款1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968)。审判员 郑介明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富建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