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即民初字第3687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墨市金口镇迟家店子村民委员会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即墨市分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墨市金口镇迟家店子村民委员会,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即墨市分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即民初字第3687号原告即墨市金口镇迟家店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即墨市金口镇迟家店子村。法定代表人迟仁功,村主任。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即墨市分公司(原联通新时空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经济开发区岙兰路。法定代表人金涛,经理。原告即墨市金口镇迟家店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即墨市分公司(原联通新时空山东分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8月19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即墨市金口镇迟家店子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即墨市分公司(原联通新时空山东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即墨市金口镇迟家店子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宋金修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