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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商终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娄城与周广宇、温州宇辰能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娄城,周广宇,温州宇辰能实业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湾园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商终字第7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娄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广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宇辰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楠溪江路56号。法定代表人:周广宇,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湾园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放区玉苍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广宇,总经理。上诉人娄城为与被上诉人周广宇、温州宇辰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辰能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湾园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社区服务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0)温鹿商初字第14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08月0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潘林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易景寿、王俊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裁定认为:因周广宇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于2010年7月6日裁定驳回娄城的起诉。娄城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上诉人与涉嫌犯罪的周广宇民间借贷纠纷,是由宇辰能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上诉人不仅起诉了周广宇,还起诉了担保人。周广宇涉嫌犯罪不必然等于担保人也涉嫌犯罪。一审法院驳回对周广宇的起诉,上诉人并无异议,但不能全案驳回所有的起诉,对担保人的保证责任应继续审理。2、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是否利用担保人的资格作为工具涉嫌犯罪,侦查机关没有立案侦查,法院无移送的事实依据。如周广宇涉及犯罪,只是涉及主合同的效力,并不必然等于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同时,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款规定“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而本案属于有其他应中止诉讼的条件。3、法律对主合同当事人涉嫌犯罪时且移送侦查机关后,相对人如何主张保证权利,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对本案不全案移送或以中止的方式处理可以使法律使用关系简单,上诉人的利益得到合法公平的保护。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公正作出判决。被上诉人周广宇、宇辰能公司、社区服务中心均未作答辩。本院认为,本案借款人周广宇因涉嫌经济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且该案涉案金额大,牵涉面广。本案的民间借贷纠纷有可能涉嫌犯罪。结合本案相关情形,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娄城的起诉,有相应的依据,应予维持。如经刑事侦查途径,影响本案民事诉讼进程的因素消失,当事人仍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林华审判员  易景寿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月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