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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商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陈虹与杭州正远通信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虹,杭州正远通信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751号原告陈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梅红。被告杭州正远通信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剑杭。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卢朝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虹与被告杭州正远通信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虹于201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7元,减半收取计493.50元,由原告陈虹负担。审判员  石红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