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沧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8-05-13
案件名称
白希武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希武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沧刑初字第5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希武,男,194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捕前住河北省河间市。2009年12月30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12日经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押于河间市看守所。辩护人杜志合、贾艳平,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沧检刑诉(2010)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希武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2日不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志峰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邢某2瑞、被告人白希武及辩护人杜志合、贾艳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报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夏天,被害人邢某1在河间市米各庄镇一家理发店邂逅被告人白希武的妻子闫某后欲招赘到河间。闫某帮忙介绍未果后邢某1便来到白希武家。因邢某1长期吃、住在白家且撵了数次也撵不走,白希武怀疑邢某1与闫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09年12月29日下午,白希武再次让邢某1离开,邢某1不肯,二人发生冲突。白希武在自家院中用尖刀朝邢某1猛刺两刀,致邢某1右肺上叶、肺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为证实上述事实成立,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出示了作案凶器刀子,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现场勘察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希武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白希武辩称其没有捅被害人。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白希武的行为主观上不具有直接故意,应定间接故意杀人;被害人邢某1具有过错;对被告人白希武应认定自首。经审理查明:2009年夏天,被害人邢某1在河间市米各庄镇一理发店邂逅被告人白希武的妻子闫某并欲通过闫招赘到河间生活,后闫某帮助介绍未果。被害人邢某1便来到白希武家,并认白希武、闫某干爹、干娘,被告人白希武不同意。因邢某1长期吃、住在白家,白希武撵了数次邢某1不走,白希武怀疑邢某1与其妻闫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09年12月29日下午,白希武再次让邢某1离开,邢某1不肯,二人发生冲突。白希武在自家院中用尖刀朝邢某1猛刺两刀,致邢某1右肺上叶、肺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与被告人白希武亲属就民事部分庭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白希武亲属一次性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四万元。被害方要求在量刑上对白希武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河间市公安局米各庄刑警队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实,2009年12月29日接报案人白某2报案,遂立案。2、证人白某1证言证实:2009年12月29日下午三点多钟,其听到外面有人嚷,出来见白希武和他的干儿子在白希武家门口吵嚷,白希武让干儿子走,干儿子不走。后两个人回到了院子继续吵,其在白希武院里站着,也没看到白希武是怎么捅的,干儿子就从台阶上倒了下来,前胸往外流血。其一看事情闹大,给白某2打电话,白某2来后找车把伤者送医院。3、证人白某2(白希武之子)证言证实:2009年12月29日下午接白某1电话:说我爸家出事了,都动刀子了;其到院里见邢某1在台阶下面趴着,还没有断气,其父还在屋里骂街,旁边的桌子上放着一把刀子;其问父亲这是干什么?父亲从桌上拿起刀子说:“我捅死他”。把邢某1送到米各庄医院,人死了就拨打了110,告诉值班民警其父捅人了,我们投案自首。邢某1一直想让其母给介绍对象,但一直没成。邢某1这是第三次来父母家住。第一次住了个把月,第二次住了三个来月,这次什么时间来的不清楚。每次来都不干活,挺懒的,嘴甜。4、证人白某3证言证实:其和白希武是前后邻,2009年12月29日下午,白希武把邢某1给捅了。邢某1是白希武的干儿子,这次来的时间不短了。5、证人闫某(被告人之妻)2009年12月30日证言证实:今年夏天约6、7月份,其理发时认识邢某1,邢某1想在河间招个倒插门,其给联系了几个都没成,邢一直吃住在其家。到中秋节,邢某1提出认我们两口子为干爸、干妈,其同意了,丈夫白希武不太乐意。中秋节后的一段时间邢某1就吃住在我家,既不干活,也不挣钱,丈夫比较烦。昨天早晨丈夫让邢某1走,其什么也没说,九点多钟回娘家了。昨天下午三点多钟,其在娘家躺着,丈夫来后把刀子往炕上一拍说把青山捅了,后又说把我和我娘也捅了,其一直说好话,一会儿丈夫白希武就走了。丈夫白希武总嫌邢某1白吃白喝,不干活也不挣钱。另外怀疑其和邢某1有不正当男女关系。6、证人韩某1证言证实:2009年夏天的一天,闫某给其介绍一个对象,其和男子接触后觉得性格不合,就打电话告诉了闫某,后来男子走了。7、证人田某(被告人的岳母)2009年12月30日证言证实:昨天上午九点多钟,小外甥驮着闫某到其家,见女儿闫某挺烦,问她怎么了?,她说:“日子没法过了,白希武喝多了就耍,我在这儿住几天躲躲”。下午四点白希武到其家说他把清山给宰了,还总骂街,其一看就到外面躲着。一会儿大外甥白某2来电话问白希武在我这里吗?,其说在。白希武骂了一顿街后,拿着刀子走了。8、证人杨某(被告人的内弟媳)2009年12月29日的证言:白希武是其丈夫的姐夫,今天下午白希武来其家没看到带什么东西,来后说他扎死人了。从其家西数第二间屋提取的带血尖刀一把,不是其家的,不清楚是谁放的。9、被告人白希武供述:2009年春天的一天,其回家见妻子闫某和一中年男子说话,男子自称叫“清山”,内蒙古赤峰人。妻子怎么认识的其不清楚。后来清山经常在其家吃住。到中秋节,清山提出要认我们夫妻作干爹、干娘。妻子乐意,其不同意。其嫌清山吃住还不干活,且经常和妻子一起说笑。其怀疑俩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让清山走,他也不走,一直怀恨在心。2009年12月29日,其和妻子闫某、清山都在家中,其和闫某说让清山走,闫某低着头没说话。其就说:“你走吧,我养不住你了,你愿跟谁就跟谁去吧”。大约十点钟闫某就走了。中午十二点左右,清山热菜后给其倒了杯(白)酒,自己也倒了一杯,其喝了有四两、清山喝了有六两,喝到近三点了,清山没说话就出去了,其就把大门插上又喝了一杯。清山在外面敲门还不停地用脚踹,其就开门让清山走,他不走。其说“不走不行,养不住你”。正说着他又上了屋里来了,其跟到了屋里又让他走,他还是不走,其从碗橱抽屉里拿出一把刀子,清山就掰其手夺刀子,没夺过去,接着他就抓住其胳膊,其推着他往外走。在台阶下自来水龙头处,两人都倒了,其起来后绕到清山南侧,捅了他前胸一刀、屁股一刀,当时气急了,恨他,就想扎死他。清山躺在地上不动了,其就去了屋里,大儿子白某2来后把他送医院去了;其骑着自行车去了岳母家找到妻子,说把青山扎死了,让她愿嫁哪里就嫁到哪里去。后来又去了小舅子家,只有弟媳在,也是说扎清山这事。扎清山的刀子扔在弟媳家西数第二间屋子了。庭审中,白希武否认用刀捅邢某1。10、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在见证人见证下,侦查员在杨某处提取并扣押木把、弯头、单刃带血刀子一把。庭审中被告人白希武对凶器刀子辨认无误。11、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证实白希武杀人情况。现场提取血迹3份。12、河间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损伤检验:右前额有4×0.5厘米表皮剥夺,右侧面部有1×0.5厘米、0.9×0.3厘米、2×1厘米表皮剥夺,右颈前有4×0.3厘米表皮剥脱;右乳头外上4.5厘米处有2.5×1厘米创口(自然状态下),合拢后2.8厘米(照片9、10),左季肋部(乳头下6厘米)有3.5×0.5厘米表皮剥脱;左手拇指近节背侧有2×0.8厘米表皮剥脱;左臀部有2.5×1厘米的创口。以上创口均一角钝一角锐、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腔内无组织间桥。解剖检验:胸部外口对应处有4.5×3厘米软组织出血,第三肋软骨不完全骨折;右肺上叶内侧缘有2×0.5厘米贯通破裂口,肺萎缩,两胸腔积血约3000毫升。清除胸腔积血见心包右侧破裂口3×0.5厘米,左侧破裂口1.5×0.5厘米。肺动脉近根部右侧有2.7×0.3厘米破裂口,左侧有1.1×0.2厘米破裂口;提取尸体血、衣服上血、十指指甲及现场有关检材送检DNA。结论:死者邢某1系被他人用锐器刺击胸部致右肺上叶、肺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10)196号物证检验报告:结论:被害人邢某1血衣血迹及现场水泥台阶上的三份血迹检出的DNA来源于其本人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14、沧州市公安局公鉴字(2010)20号生物物证鉴定书:结论:送检的单刃尖刀上血迹检出邢某1DNA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15、户籍证明:被告人白希武出生于1948年9月10日;被害人邢某1出生于1971年12月14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某3出生于1949年7月12日,李英出生于1950年9月7日生,邢飞出生于1990年3月27日。16、赔偿协议证实白希武亲属与被害方就民事部分已和解。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希武持尖刀捅刺邢某1胸部,致邢某1右肺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白希武当庭辩称其没有捅邢某1,邢某1的伤是怎样形成的,其不清楚。经查,证人白某1证实案发下午3点多钟,见白希武和邢某1在白希武院中吵架,后邢某1从台阶上倒下,前胸往外流血,即给白某2打电话;证人白某2(白希武之子)证实,来后见邢某1在台阶下趴着,还未断气,进屋见父亲白希武正在卷烟,桌子上放着一把刀子。问父亲这是干什么?父亲从桌上拿起刀子说:“我捅死他”。证人闫某(白希武之妻)证实,案发当日15点多钟,其在娘家,丈夫白希武来后把刀子往炕上一拍说把邢某1捅了。证人田某(白希武岳母)证实,案发下午四点钟,白希武到其家说把邢某1宰了,并骂了一通,后拿着刀子走了;证人杨某(白希武内弟媳)证实,案发下午白希武到其家说:他扎死人了。综上,白希武否认持刀捅邢某1胸部、臀部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定性间接故意杀人的意见。经查,证人白某1、白某2、闫某、田某、杨某证实的事实及白希武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能够反映被告人白希武主观心态,即明知手持剥羊用的尖刀捅击邢某1胸部,会造成邢某1死亡结果,并追求该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属直接故意。故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提出,白希武应认定自首。经查,河间市公安局接警登记、破案报告及白某2的证言证实,白某2报案后,公安机关即出警,白希武已潜逃,公安机关在白某2指领下,在河间市闫屯村常松家将其抓获。现有到案证据尚不能证实白希武具有自动投案或亲属代为投案的情节,且被告人白希武庭审中翻供,拒不认罪,不具备自首成立的要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又提出被害人邢某1具有过错。经查,被害人邢某1在闫某帮助介绍对象未果后,便在白希武、闫某家生活数月,并认白希武、闫某干爹、干娘,白希武不同意。案发当日,白希武怀疑邢某1与其妻闫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让邢某1离开,邢某1不走是引发本案的诱因,具有一定责任。证人闫某2010年3月27日的证言与2009年12月30日的证言证实其与邢某1关系的情节相互矛盾。故对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白希武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方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白希武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希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30日起至2024年12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日,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刘占英审判员 赵雨河审判员 戈忠来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姝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