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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有限公司与嘉善某某事某某工某某司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有限公司,嘉善某某事某某工某某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215号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区××街道××号。法定代表人:俞某某。委托代理人:郑某某、饶某某。被告:嘉善某某事某某工某某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某某事某某工某某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嘉善某某事某某工某某司的财产3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嘉善某某事某某工某某司及其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如查封、扣押,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扣红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毛珠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