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民终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林宝珠与陈晓勇、许锦笑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宝珠,陈晓勇,许锦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终字第11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宝珠,委托代理人南秋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晓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锦笑。上诉人林宝珠与被上诉人陈晓勇、许锦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温瑞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0)温瑞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瑞安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林宝珠已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4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刘宏杰审 判 员 杨宗波审 判 员 郑文平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林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