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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三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元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棉花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元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西安市棉花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三初字第665号原告:陕西元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友谊西路169号四通大厦北楼14层。法定代表人:刘卫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西安市棉花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东大街395号。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元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棉花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元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元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元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67元,减半收取4683.50元,由原告陕西元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贾曼莉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范合瑞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