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黄商初字第1879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枣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枣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1879号原告:叶某某。委托代理人:牟某某、卢某某。被告:枣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叶某某与被告枣某某、陈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新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卢某某,被告枣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某某起诉称:2007年9月3日,被告枣某某由被告陈某某担保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给原告,载明:“今向叶某某借到人民币现金壹万元整10000.00元”借款后,被告枣某某未能归还,被告陈某某亦未尽保证责任。现要求被告枣某某归还借款1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陈某某负连带责任。被告枣某某答辩称:本人只欠原告借款5000元。被告陈某某答辩称:担保属实。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证据1,原告身份证、两被告户籍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的诉讼主体适格。证据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枣某某由被告陈某某保向原告借款10000元的事实。被告枣某某、陈某某质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如下:2007年9月3日,被告枣某某由被告陈某某担保向原告借款10000元,借款后被告枣某某已归还原告4000元,尚欠原告借款6000元,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枣某某归还原告借款6000元及利息,被告陈某某负连带责任。本院认为:被告枣某某由被告陈某某担保向原告叶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有两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借款后被告枣某某已归还原告4000元,尚欠原告借款6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枣某某归还所欠的借款本息,被告陈某某负连带责任,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枣某某称该借款实际只有5000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枣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叶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元,同时支付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陈某某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枣某某负担,被告陈某某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5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张新明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卢瑾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