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萧商初字第1367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陈某、章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陈某,章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萧商初字第1367号原告沈某某。被告陈某。被告章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沈某某诉被告陈某、章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同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沈某某诉称:2010年3月26日,陈某以家庭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同年9月26日。同年4月23日,原告又以同样的理由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同年10月23日。上述两笔借款合计200万元,均约定月息为1.5%,由陈某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现三被告均已离家出走,音讯全无,且陈某欠债较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与陈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应予以解除。故起诉要求陈某、章某某归还借款200万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返还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其中100万元自2010年3月27日起算,另100万元自2010年4月23日起算);陈某某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某、章某某、陈某某未作答辩。原告沈某某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据和浙江省农村合作银行的汇款凭证各2份,欲证实陈某由陈某某提供担保,向原告借款合计200万元的事实;2、结婚登记申请书1份,欲证实陈某与章某某于1985年9月18日登记结婚;3、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1份,欲证实陈某所借款项用于经营杭州萧山松章峰苗场的事实。上述证据,虽未经三被告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是客观、真实的,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认定。根据法庭调查,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与陈某、陈某某之间的保证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合法有效。现陈某向原告所借的款项虽均未到期,但是三被告离家出走及断绝与原告之间的信息往来,其行为表明他们不愿履行还款义务,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原告认为其与陈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应予以解除,理由充分,本院予以准许。虽然上述借款合同已解除,但陈某某作为陈某的借款担保人,在陈某未履行其应承担的债务的情况下,仍应按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于原告与陈某某对保证的范围未作约定,为此,陈某某应对陈某在本案中所涉的全部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陈某因经营杭州萧山松章峰苗场所需,向原告借款200万元,且该借款发生在其与章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陈某、章某某未能证明上述债务系原告与陈某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为此,上述债务应按陈某与章某某的共同债务处理,章某某应与陈某共同承担清偿责任。三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陈某、章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沈某某借款20000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其中100万元自2010年3月27日起算,另100万元自2010年4月23日起算);二、陈某某对上述第一项中陈某、章某某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036元,由陈某、章某某负担,陈某某负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36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 判 长 朱建良审 判 员 周迪明人民陪审员 徐士其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洪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