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电民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杨某1、杨某2等与杨某3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杨某3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电民初字第901号原告杨某1。原告杨某2。以上两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杨秀凤,女,汉族,1979年5月9日出生,住电白县,系两原告母亲。被告杨某3,男,汉族,1976年3月15日出生,住电白县,系两原告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1、杨某2诉被告杨某3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1、杨某2的法定代理人杨秀凤于201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1、杨某2的法定代理人杨秀凤以被告已承诺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1、杨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某1、杨某2负担。审判长 梁少英审判员 陆水泉审判员 谢 劝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烨茂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