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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2578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吴家勇与成都市锦江区晋鲁饭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家勇,成都市锦江区晋鲁饭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578号原告吴家勇,男,出生于1966年12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委托代理人王恩慧,四川大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程积焱,四川大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成都市锦江区晋鲁饭店。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水碾河路6号。负责人彭惠清,女,出生于1934年8月24日,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家勇与被告成都市锦江区晋鲁饭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家勇于201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家勇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家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家勇负担。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冉伟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