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市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484号申请人深圳市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系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陈某某,男。申请人深圳市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公司)于201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6月1日作出的深劳仲案(2010)810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系自动辞职,有其本人的辞职声明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在试用期内自动离职的,用人单位并无支付赔偿金的义务。因此,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明显不合法合理。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院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法院支持申请人的申请。被申请人答辩称,申请人的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启×公司主张陈某某系在试用期内自动辞职,依法不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2000元,该理由系主张仲裁裁决在认定解除劳动关系方面的事实错误,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因此,启×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振 东代理审判员 李 东 慧代理审判员 庄 齐 明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XX晶(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