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金商终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宁波力盟工业有限公司与浦江奇特灵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浦江奇特灵车业有限公司,宁波力盟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商终字第12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浦江奇特灵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福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力盟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杰。上诉人浦江奇特灵车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宁波力盟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0)金浦商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浦江奇特灵车业有限公司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浦江奇特灵车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0)金浦商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金 莉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施秀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