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衢龙商初字第534-2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纸业有限公司、浙江××××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远方工艺纸与淄博远方工艺纸××纸带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纸业有限公司,浙江××××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远方工艺纸,淄博远方工艺纸××纸带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龙商初字第534-2号原告浙江××××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7825773-9)。法定代表人江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某某。被告淄博远方工艺纸××纸带厂,住所地山东省××桓××费站南××里处。原告浙江××××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远方工艺纸××纸带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8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纸业有限公司起诉称,2008年2月至2009年8月间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纸筒、纸绳等工艺纸,至2009年8月14日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60481.3元未付。为此,要求被告淄博远方工艺纸××纸带厂支付货款160481.3元及利息。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淄博远方工艺纸××纸带厂的工商登记材料,在当地工商部门查阅不到淄博远方工艺纸××纸带厂的注册资料,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浙江××××纸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幼平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留笑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