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建颜民初字第0189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颜怀友与肖公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怀友,肖公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颜民初字第0189号原告:颜怀友。被告:肖公艮。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怀友与被告肖公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怀友于201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怀友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怀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颜怀友负担。审判员 王正涛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修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