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吴静庆与陈张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静庆,陈张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384号原告:吴静庆,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余姚市。委托代理人:陈如元,慈溪市耕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张裕,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静庆诉被告陈张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自愿达成还款意见为由,于201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静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60元,本院依法收取1230元,由原告吴静庆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朱 岚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