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1914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慈溪市三泰化纤实业有限公司与新沂市亿泓化纤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三泰化纤实业有限公司,新沂市亿泓化纤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1914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三泰化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龚再凤,董事长。被执行人:新沂市亿泓化纤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法定代表人:洪燕燕,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商初字第191号慈溪市三泰化纤实业有限公司与新沂市亿泓化纤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新沂市亿泓化纤织造有限公司的财产已被其他法院先于查封,现本院无法予以处理。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新沂市亿泓化纤织造有限公司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三泰化纤实业有限公司人民币8206400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尚应支付法院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80820元、执行费6843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19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辉代理审判员 杨 健代理审判员 王 传 亭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杜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