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荣执字第360-2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马山集团有限公司与咸延国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山集团有限公司,咸延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荣执字第360-2号申请执行人马山集团有限公司,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咸延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9日作出的(2009)荣执字第36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咸延国所有的挂靠于其妻唐晓琴名下的鲁K×××××号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咸延国已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咸延国所有的挂靠于其妻唐晓琴名下的鲁K×××××号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晓辉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毕庶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