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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鄄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20-04-20

案件名称

宋建华、冯美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宋建华;冯美阁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鄄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宋建华,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被执行人冯美阁,女,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鄄民一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于2006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冯美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冯美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冯美阁在李进士堂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美阁所有的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进士堂信用社(账号:917080610011106078680)的存款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全合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海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