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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汴民终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桂芝与艾玉学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艾玉学,张桂芝,艾经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汴民终字第105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艾玉学。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桂芝。一审第三人艾经纬。上诉人艾玉学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0)鼓民初字第47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其住所地在开封市金明区,请求将本案移送金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无充分证据证明艾玉学离开住所地后在鼓楼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对其经常居住地不予认定,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艾玉学的住所地在金明区,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0)鼓民初字第476-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玉峰代理审判员  苏 芳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春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