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亳民一终字第00512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志全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志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亳民一终字第00512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志全,男,汉族,1953年8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上诉人刘志全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0)涡民一初字第1027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请求涡阳县楚店镇人民政府排除妨碍,拆除建在其宅基地上的公厕并归还被侵占土地,在起诉时已提供有关证明和人民法院判决书,均能证明其具有争议土地的使用权,请求本院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土地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人民政府未对争议土地作出确权决定前,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上述民事案件。刘志全在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时,未能提供政府颁发的争议土地的权属证书,原审法院不予受理其诉讼的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本院对刘志全请求本院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 华 审 判 员 怀 峰 代理审判员 袁乾伟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孟艳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