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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西执仲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肖玮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玮,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西执仲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肖玮,被执行人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科技路27号E阳国际大厦内。法定代表人刘琛,该公司董事长。姚保学与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09)第81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9462.6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肖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执仲字第12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判长  韩奎生审判员  张治华审判员  康耀先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