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来刑一终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兰学开绑架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兰 某 某 绑 架 案 二 审 刑 事 裁 定 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0)来刑一终字第87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兰某某。1996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柳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汉治权利二年;2006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原审被告人方某。原审被告人权某某。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审理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某、权某某、兰某某犯绑架罪一案,于2010年6月8日作出(2010)××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兰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到本案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0)××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兴宾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闭 某代理审判员 杨某某代理审判员 宋某某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姜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