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汪利娟与许国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利娟,许国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939号原告:汪利娟。委托代理人:陶冬生。被告:许国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利娟诉被告许国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利娟撤回对被告许国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元,减半收取1,5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