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绍商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汪利娟与许国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利娟,许国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939号原告:汪利娟。委托代理人:陶冬生。被告:许国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利娟诉被告许国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利娟撤回对被告许国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元,减半收取1,5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