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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曹健、汪伟抢劫罪,曹健、汪伟抢夺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曹健,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刑初字第31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顾某。被告人曹健。2006年5月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2007年7月因犯抢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09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汪伟。因本案于2010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0)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健、汪伟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顾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0年8月19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顾某与被告人曹健、汪伟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同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顾某向本院请求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顾某的撤诉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顾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吕后旺人民陪审员  张汶北人民陪审员  张晓涛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