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建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王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某某,王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保字第13-1号申请人曹某某。被申请人王某某。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曹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诉前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曹某某于2010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王某某所有的辽nj07.55381号拖拉机一辆,保全金额为人民币35000元。本院于当日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现被申请人王某某向本院提供现金人民币35000元作担保,要求解除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某某所有的辽nj07.55381号拖拉机一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赖雪明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文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