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2475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沈孟军与沈炳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孟军,沈炳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2475号申请执行人:沈孟军,农民。被执行人:沈炳治,农民。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商初字第514号沈孟军与沈炳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沈炳治的其他案件中已每月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沈炳治的工资2000元,申请执行人沈孟军可参与分配此款项。现沈炳治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沈孟军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沈炳治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沈孟军人民币70000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尚应支付法院诉讼费820元、执行费9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24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沈孟军如发现被执行人沈炳治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辉代理审判员 杨 健代理审判员 王 传 亭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杜震(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