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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江民初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某与杨某乙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衢江民初字第1342号原告:郑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某某。被告:杨某甲。原告郑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仲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廖井水、被告杨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诉称:原、被告1996年自行相识并恋爱,1997年5月10日双方到江山市坛石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杨某乙,现在在江山市第二中学读书。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置换了一辆现代轿车,挂靠在别人名下。2010年7月份双方向江山市农村合某某行贷款6万元。被告在外欠有赌债,并将其存款12万元存在其母亲名下。双方婚姻之处,感情尚可,后被告染上赌博恶习,并因此变卖了原先购买的房子及废品收购站,且被告与他人又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1、离婚;2、婚生女杨爱某某告抚养成人,由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66732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70000元;4、由被告承担夫妻共同债务50000元;5、由被告支某某告精神损失费20000元;6、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诉称主张,向本院提交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的情况;户口本一份,证明婚生女杨某乙的情况;协议一份,证明被告与他人又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置换协议书一份,证明原被告共同购买的一辆车挂靠在别人名下,还证明被告还与别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被告杨某甲辩称:对双方相识、结婚、生育一女的事实无异议;借款有很多,银行贷款6万元属实;婚后买了汽车一辆,后来置换新车是事实;新车是按揭买的,按揭款还没有付清,是挂靠在别人名下的;原告诉状中关于有12万元存款存在被告母亲名下不是事实;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变卖,房子及收购站均登记在原告名下;被告与他人没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因此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欠条七张,以证明本人的债务情况。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及本院认证意见如下:被告对原告所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无异议。因被告对原告所提供结婚证、户口本无异议,且该证据能够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所提供该两份份证据,本院均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所提供协议、置换协议书有异议。因被告对原告所提供协议、置换协议书有异议,且原告未提出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对原告所提供的该两份证据,本院不予确认。原告对被告所提供的欠条有异议。因原告对被告所提供的欠条有异议,且被告未提出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所主张的事实,对被告所提供的证据,本院不予确认。根据以上本院所确认的有效证据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1996年自行相识并恋爱,1997年5月10日双方到江山市坛石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杨某乙,现在在江山市第二中学读书。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置换了一辆现代轿车,挂靠在别人名下。2010年7月份双方贷款6万元。后双方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扶持,互相帮助,以维护和睦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被告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应视为已建立夫妻感情。原告主张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但未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原、被告能够珍惜彼此已有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夫妻关系还是能够和好的。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仲巍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