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商初字第1293-1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王小轴与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轴,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1293-1号原告:王小轴。委托代理人:郑克坚。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德法。委托代理人:陈海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轴诉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轴于201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轴撤回对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411元,减半收取10205.5元,由原告王小轴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玲玲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陆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