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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柯商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饶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饶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衢柯商初字第593号原告:吴某某。被告:饶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饶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祝志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饶某某、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吴某某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于2010年2月至5月,先后四次到原告处借款共计6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6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吴某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和人口信息查询表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2、借条四份,证明被告饶某某共向原告借款65000元的事实。被告饶某某、王某某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供证据材料。本院认为,被告饶某某、王某某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饶某某于2010年2月2日、3月12日、3月29日、5月15日,分别向原告借款10000元、10000元、5000元、40000元,并分别出具借条四张给原告。现原告以该债务系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饶某某因借贷关系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饶某某应当归还借款。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饶某某的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饶某某、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饶某某、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吴某某借款65000元。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由被告饶某某、王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祝志琴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