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未民二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陈述与被告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述,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二初字第825号原告陈述,男,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永鑫,男,住西安市未央区二府庄小区32号楼602室。被告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北路2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述与被告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25元,其余25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相 帆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焕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