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永芝商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吕甲与吕乙、朱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甲,吕乙,朱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永芝商初字第132号原告:吕甲。委托代理人:方某某、吕丙。被告:吕乙。被告:朱某某。原告吕甲为与被告吕乙、朱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吕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吕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乙、朱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吕甲起诉称:吕乙与朱某某系夫妻,1998年9月15日,吕乙由吕甲提供担保向原永康市四路镇农村合某某会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0.08‰计算,借款期限至1998年12月15日止;吕乙在借款到期后未有归还该笔借款本息。2000年8月份,永康市龙山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四路镇农村合某某会债权的承受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吕乙归还借款及利息,并要求吕甲承担担保责任。吕甲于2003年1月21日、22日为吕乙代偿借款本息、执行费共计32432元,对上述代偿款,吕乙、朱某某至今未有归还。故诉请判令:吕乙、朱某某共同归还吕甲代偿款计3243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吕乙,朱某某未作答辩。吕甲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2000)永经初字第176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及人民法院执行费发票二张,欲证明吕甲为吕乙代偿了担保款共计32432元的事实。2、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欲证明吕乙与朱某某在1988年4月30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夫妻关系的事实。吕乙、朱某某未到庭质证,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供有关证据。吕乙、朱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对证据放弃质证的权利。吕甲提供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内容能同其陈述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确认的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1998年9月15日,吕乙曾向原永康市四路镇农村合某某会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0.08‰计算,借款期限至1998年12月15日止;由吕甲提供担保。吕乙在借款到期后未有归还该笔借款本息。2000年8月份永康市龙山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四路镇农村合某某会债权的承受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吕乙归还借款本息,并要求吕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00年12月7日作出判决:由吕乙归还永康市龙山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计人民币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1998年9月15日起至1998年12月15日止按照月利率10.08‰计算,从1998年12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的贷款利率计算),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由吕甲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吕甲于2003年1月21日、22日为吕乙代偿借款本息、执行费共计32432元,对上述代偿款,吕乙、朱某某至今未有归还。另查明,吕乙与朱某某于1988年4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上述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本院认为,吕甲与吕乙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吕乙未依法偿付吕甲代偿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所涉债务系吕乙与朱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在朱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系吕乙个人债务的情况下,推定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吕甲要求吕乙、朱某某共同归还代偿款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吕乙、朱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行为,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和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吕乙、朱某某偿付原告吕甲代偿款共计32432元及代偿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0年4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吕乙、朱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611元,应收取611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11元,由被告吕乙、朱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施美形审 判 员 卢发扬人民陪审员 姚国霞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吕菱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