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丽青商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省××县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与余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县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余某某,王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青商初字第871号原告:浙江省××县对外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14845046-2,住所地青田县××××号。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余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县对外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某某、王某某、周剑、林丽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某某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鹤城镇塔山小区34号2单元602室,产权证号为00022230号的房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金。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某某所有(共有人余某某)的坐落于青田县鹤城镇塔山小区34号2单元602室,产权证号为00022230号的房产。二、在执行本裁定书期间,对上述所查封的房产不得办理买卖、转让、抵押等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詹智勇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叶 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