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柘法牛民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0-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素玲与徐得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素玲,徐得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柘法牛民初字第838号原告陈素玲,女,住柘城县。被告徐得西,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素玲诉被告徐得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19日以与被告协商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素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洪林审 判 员 梁兴福人民陪审员 崔景超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世奇 来源:百度搜索“”